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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5〕17号)

时间: 2025-12-31 16:09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持续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苏府〔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苏州大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苏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适当提高部分临床系统诊疗、手术、中医类项目价格。(附件)

(二)探索优化一般诊疗费价格政策。为提升基层服务能力,鼓励上级医院专家下沉,上级医院医师至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坐诊的,其主任、副主任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所属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察费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全面落实收费公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协同,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的影响,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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