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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申请办事指南

时间: 2026-01-14 15:38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一、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流程

   主账户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三、办理渠道

线上
办理
渠道
江苏医保云APP 1.下载江苏医保云APP完成注册登录;
2.进入办事大厅-“家庭共济”功能模块;
3.点击“添加家属”,根据提示添加共济使用人(如需添加多人可重复操作);
4.根据提示选择授权结束时间;
5.家庭关系采用个人承诺制,请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确认后签字提交并保存,完成绑定工作;(如绑定配偶,需配偶确认)
6.办理完成后,可在“家庭共济”模块查询绑定情况及办理“解绑”。
线下
办理
渠道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如遇特殊情况线上办理不成功或无法办理的,主账户人可持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家庭关系承诺书等至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四、注意事项

①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内可有一个主账户人及多个使用人。一个参保人员只能有一个共济关系,即只能作为主账户人或使用人。参保人员作为主账户人时,可共济给多个使用人使用。参保人员作为使用人时,只能与一个主账户人建立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在解除绑定后再绑定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②主账户人设立家庭共济关系时,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准确身份信息。主账户人不可与配偶父母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③主账户人、家庭成员医保待遇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

④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应解绑相应家庭共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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