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费用范围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
2.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二、就医程序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电子医保凭证(医保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先通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每一结算年度(每年1月至12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付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付400元后,在规定限额13000元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支付额度,可以在C级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2.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在职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退休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70%。
3.参保人员办妥相应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治疗期和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家庭病床。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配药时,不论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是否用完,都必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使用本人电子医保凭证(医保码),通过划卡或刷医保码记录本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累计情况,以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待遇的享受。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应当凭医生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也应当凭医生处方。
3.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后,满足大病保险及医疗实时救助基金保障的费用按相应规定结付,剩余部分个人承担(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职工医保个人承担的部分可通过本人个人账户和绑定的家庭共济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