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通过“网上经办——参保人员增员申报”、“网上经办——参保人员减员申报”等模块在线办理职工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
【网厅地址:https://ybj.jszwfw.gov.cn/#/Index】
2.线下办理
用人单位可携带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停保申报表》至医保关系所属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等手续。
【表单可至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下载中心自行打印】
三、相关规定
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3.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
4.苏州市(不包含工业园区)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如下表:
|
险种 |
单位缴费金额 |
个人缴费金额 |
征缴周期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缴费基数*7% |
缴费基数*2% |
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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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 |
5元/人 |
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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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缴费基数*0.8% |
—————— |
按月 |
四、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2.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3.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税务机关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职工个人缴费实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五、咨询电话
医保业务咨询热线:12393
缴费业务咨询热线(税务):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