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已在苏州市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申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应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二、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苏州市用人单位登记信息表》至单位注册地所在注册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2.单位首次新参保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如《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
(二)变更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携带填写《苏州市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工商变更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网厅经办——单位信息维护”模块查看并变更当前显示的单位联系地址、法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银行信息。单位如需变更其他关键信息,需至线下办理。
(三)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需携带相关批准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文件、《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办理注销前应先确认单位下无正常参保人员且无欠费医疗保险费,其中,2023年12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医保欠费信息需至税务部门核查并缴纳;2023年12月1日前的医保欠费信息需与医保部门核实后至税务部门缴纳。
四、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办妥参保信息申报手续后,还应立即到税务征收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征收相关手续。
2.单位如需变更医保区划的,需在税务部门缴清所有医保费用后,携带上述材料至原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迁户手续。若单位下有正常参保的在职人员,无需单独办理人员停保,会与单位户一同迁移至新参保地。
五、咨询电话
医保业务咨询热线:12393
缴费业务咨询热线(税务):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