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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时间: 2025-12-05 14:15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一、参保对象

(一)非就业居民

1.具有苏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

2.具有苏州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3.在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老年居民、失业人员。

(二)学生儿童、大学生

1.在苏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

2.具有苏州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3.在苏州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4.在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的港澳台地区少年儿童和婴幼儿。

5.父母一方在苏州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未入学入托的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0-7周岁学龄前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苏州市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苏州市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26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个人缴费金额(元/年)

学生儿童

390

大学生

280

老年居民

580

其他居民

620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文件规定,以下救助对象参保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困难大病人员、本市户籍的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具有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

征地保养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非就业居民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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