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1.学生儿童:在苏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和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大中小学校或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
2.大学生:在苏州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
二、参保缴费时间
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第四季度,参保人员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全年缴费部分。
三、参保缴费渠道
在校学生儿童、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业务指导,登记成功后学生按照学校与税务部门约定的方式进行缴费,江苏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绑定的家庭成员缴纳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务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救助人员名单由苏州市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无需提供免缴材料。其中新增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3.首次参保的学生应当及时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或按人社部门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4.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携带有曾用名的户口簿等辅助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家长代办的还需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办的还需携带盖公章的《苏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5.新成立的学校,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及管理部门公章的《苏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除法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外,其他均需原件),到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代办单位登记手续(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新开户学校至苏州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