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费用范围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
2.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二、就医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电子医保凭证(医保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结付办法
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每年1月至12月)在12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40%、35%。
(2)在校(园)学生、少年儿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统一按65%的比例结付。
2.参保人员办妥相应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治疗期和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苯丙酮尿症。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配药时,应当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使用本人电子医保凭证(医保码),通过划卡或刷医保码记录本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累计情况,以免影响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待遇的享受。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应当凭医生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也应当凭医生处方。
3.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后,满足大病保险及医疗实时救助基金保障的费用按相应规定结付,剩余部分个人承担(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居民医保个人承担的部分可通过绑定的家庭共济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