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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筹资机制

时间: 2024-08-27 14:26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一、设定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339号)

《关于统一苏州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与招标方式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30号)

二、保障对象

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材料

无

四、办理时间

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享受苏州市大病保险。

五、办理地点

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享受苏州市大病保险,无须个人办理。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理机构

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享受苏州市大病保险,无须个人办理。

八、办理流程

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享受苏州市大病保险,无须个人办理。

九、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基金按年筹资,在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筹资结构,2024年-2026年全市参保职工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80元/人/年;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90元/人/年。具体筹资标准如下:

 

参保职工(元/人/年)

参保居民(元/人/年)

个人账户

30

/

基金划转

150

80

财政补助

/

10

合计

180

90

十、咨询渠道

医保服务热线:12393

十一、有关事项

1.医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员每年第一个具备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月份确定其当年度大病保险参保资格,并对其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人员按30元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金额扣划。

2.对亡故参保人员,因家属或单位(社区)滞后申报死亡(死亡日期早于个人账户扣划日期)多扣划的个人账户金额,可以在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前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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