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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3-13 17:21 访问量: |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结合苏州市市级统筹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3月11日,苏州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针对符合要求的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自2020年2月至6月(5个月),对苏州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此次政策红利不需要企业提交申请、提供资料,由医保局与税务部门对接,经办部门将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按照分户核定减征后的应缴费额信息进行征收,切实减轻参保企业缴费和事务性负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减半征收的单位缴费部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地区,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管理单位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离休干部等,不属于减征范围。
减征期间,参保职工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当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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