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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1-28 10:36   访问量:

一、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在门诊进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应先经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市区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诊断认定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苏州九龙医院,苏州科技城医院,苏州市独墅湖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

2.参保人员携社会保障卡、《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器官移植相关病史资料等),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确认手续:

   (1)在医院直接“一站式”办理。医师或医院医保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输诊断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准实时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可直接就诊,不需在医院-医保经办机构间来回奔波。

   (2)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至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通过后,携带处方和社会保障卡等再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诊。

3.长居外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申办,提供“掌上办”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门诊慢特病登记”栏目进行申请。

二、结付标准

1.办妥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门特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根据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特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2.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特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35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三、结付办法

1.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到具有抗排异治疗资质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B级及以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2. 符合规定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可在就诊时直接按规定划社会保障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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