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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3-13 09:33   访问量: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我市实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补缴其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实施时间(即最早补缴时间)如下:

1. 我市市区全面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的时间为2002年7月1日。

2. 我市市区生育保险的实施时间,企业及其职工为1997年7月1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为2007年4月1日。

二、补缴流程及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中有上述补缴对象的,应当携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⑴单位申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工资发放的原始财务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补缴申报表》。

⑵经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⑴补缴基数可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执行。

⑵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医疗、生育保险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补缴的缴款方式默认计入单位当前申报期的结算表,单位按规定缴清应补缴金额。

4.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到账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对应年度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补缴基数,按补缴对应年月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及划账比例记载,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三、有关事项

1.补缴对象必须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应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3. 2022年7月起,医保部门正式独立申报,不再共享人社数据,当前月往前6个月内的补缴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办理,除此以外的补缴记录需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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