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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医保督〔2023〕2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4-10 15:44   访问量: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保领域举报奖励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举报事项经医疗保障部门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查证属实案值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部分奖励1.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奖励1%,5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0.5%,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最低200元(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举报处理完毕,医疗保障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应填写《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事项、奖励金额,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可以通过书面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

三、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医保办〔201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号)

      2.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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