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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2〕36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7-15 16:28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530

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总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强化改革政策联动,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和有效供给,控制医药费用负担,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1.宏观管理,总量调控。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发挥价格调节资源配置作用,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2.建立机制,有序推进。紧扣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的改革试点中心任务,依托科学规则和指标体系指导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体现医院和临床医生的专业性意见、稳定价格预期,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3.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聚焦短板弱项,立足国情市情,创新管理机制,构建与苏州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着力探索有利于解决共性问题、可以复制推广的创新做法。

4.系统集成,高效协同。坚持系统集成,强化“三医联动”,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

(三)试点目标。

通过35年改革试点,高标准完成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任务。到2023年,基本确立“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监测考核”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到2025年,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成熟定型,价格管理效益明显增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基本成熟,并可向全国复制推广。

二、重点任务

(一)宏观管理价格调整总量。

1.合理确定调整总量。制定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以一个自然年作为一个调价周期,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为基数,科学设定增长系数。常规情况下,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服务总收入作为历史基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医药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增长系数。

2.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制定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专项价格调整的总量分配规则,扶助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在试点起步阶段,分配调价总量可以向通用型项目倾斜,逐年提高复杂型项目的调价总量占比;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检查检验等项目价格,允许按照降价幅度和服务量测算的金额扩大调价总量。

(二)分类形成医疗服务价格。

1.通用型项目政府指导价确定基准分步到位。对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诊察、护理、床位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制定通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清单。建立通用型项目定价规则,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确定合理的价格基准。现行政府指导价与价格基准存在差距的,政府在调价总量范围内动态调整,板块轮动,分步到位;差距较大的项目可以优先调整。通用型项目调价充分考虑群众负担和感受,并在一定周期内保持稳定。

2.复杂型项目政府指导价引入医疗机构参与形成。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复杂型项目,政府“定规则、当裁判”,医院和医生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深度参与政府指导价的形成过程。政府制定复杂型项目的医疗机构报价规则,规范报价程序,由医疗机构依据成本和技术难度、风险程度,提出价格意见。政府制定复杂型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形成规则,按照经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确定有效报价项目的优先次序,政府在调价总量范围内,将排序靠前的有效报价转化为政府指导价。对于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临床重点发展的学科和服务,以及临床效果确切、重点传承发展的中医医疗服务等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项目,相应增加排序权重,优先进入调整范围。

3.特需和新增项目医院自主定价。制定特需服务项目目录。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根据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并报医保部门备案。价格应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经评估可以转正的,纳入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三)分级管理实行差异定价。

1.通用型项目逐步探索同城同价。注射、输液、换药、采血,和部分护理、康复、检查检验等以劳务或物耗为主、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各等级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实行同城同价;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等通用型项目,按照医师级别分级定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同城同价。结合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理顺价格,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发展,从供给侧促进分级诊疗。

2.复杂型项目按医院等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临床学科技术水平、诊疗效果差异,以及价格对医患双方的实际影响,复杂型项目调整为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级定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探索优势学科的价格支持政策,国家、省临床重点专科和经同行评议本市排名第一名的优势专科开展的核心项目,在医院等级定价基础上允许上浮。

3.调整基层和医共体价格政策。调整一般诊疗费适用范围,乡镇卫生院统一执行诊察费政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县域内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紧密型医共体,允许实行统一的价格体系,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

(四)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通用型项目按简明指标长周期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每两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达到触发标准可启动价格调整。若连续两次评估不符合启动条件,可对当前价格水平与相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差距较大的项目进行优先调整。

2.复杂型项目按综合指标短周期调整。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系统集成医药费用变化、经济社会及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医疗机构运行情况、患者和医保承受能力等多个维度指标,科学设置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触发启动进行动态调整。

3.专项价格调整据实灵活选择调价窗口。为配合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重点任务,以及国家或省医保部门统一部署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灵活选择调价窗口,实行价格专项调整。

(五)监测考核改革运行情况。

1.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基线调查。扎实开展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保基金安全、公立医疗机构运行、经济社会发展等量化指标的基线调查,根据调查数据确定重点指标基线水平,作为评估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规范调查数据统计口径,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数据统计,确保上报数据全面、真实和准确。

2.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重点信息报告和成本调查制度,监测医疗服务价格、医药费用、财务收支、薪酬水平及改革运行情况,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对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或偏高的,及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干预措施,必要时直接下调政府指导价,降价减少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作为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空间。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编制并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

3.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和考核。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和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的影响,以及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动态调整执行和项目间比价关系等情况,总结改革经验,形成改革评估报告。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科学运用评估考核结果,将评估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医保总额、信用评价等挂钩。

(六)优化完善管理支撑体系。

1.健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机制。对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加强技术规范和价格规范的协同配合,简化受理流程,加快受理进度。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向省医保局直接报送机制。配合省医保局做好新增项目集中受理、成本调查、经济学评价、创新性评价等支撑性工作,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2.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定调规则程序。科学设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规范决策流程,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征求社会意见,增强定调价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利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开发个性化信息工具,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监测,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

(七)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严禁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薪酬与科室、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2.加强医疗行业综合监管。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监管重点,建立医疗行为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配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范指导,建立医药价格联合巡查制度,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指南。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3.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落实对中医医院和传染病、精神病、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全市财政基本补助政策,区分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科学制定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强化对区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

4.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协同,落实按疾病相关分组付费(DRG)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将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疾病相关分组付费管理,符合条件的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加强监督,在考核基础上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积极推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扩大带量采购范围,不断挤压虚高药耗价格水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领导小组,整体谋划试点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改革。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困难问题。按照改革目标要求,明确各项改革任务的推进措施、进度安排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系统集成、高效协同。

(三)加强督导检查,周密组织实施。

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建立督导制度和信息报送机制。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专岗、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对接调度工作进展,报送改革进度。每半年或重大工作节点开展现场调研或督导,形成专题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化解风险。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调动改革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做好风险预判和应对预案,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调价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考核,重点关注特殊群体,主动防范控制风险。做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进度安排



附件

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进度安排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21月~6月):市政府出台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解目标任务;召开全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任务;抓紧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操作细则手册、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政策体系;启动调价程序,制定调价方案,发布调价项目清单。

二、深入推进阶段(20227月~2023年底):根据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完成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开发与部署;进行调价中期和年度评估,全面评估改革成效和影响,开展公立医院主体责任考核;优化总量调控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考核办法。

三、常态运行阶段(2024年):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并基本成熟定型,实现价格调整机制运行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并进行系统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高质量通过上级部门改革试点验收,为全国推广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贡献苏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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