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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15:02   访问量:

一、范围对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苏州大市转出

(一)情形一:转入地未上线国家平台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参保人员也可以在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上服务大厅不见面办理转出凭证出具业务。

2.参保人员至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的,经办机构审核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医疗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二)情形二:转入地已上线国家平台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原参保地或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参保人员也可以在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或“江苏医保云”APP不见面办理国家平台跨统筹区转移业务。

2.苏州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到申请后,办理线上转出手续,将电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上传至国家平台,并对转入地已锁定的进行财务汇款。 

三、从外地转至苏州大市

(一)情形一:原参保地未上线国家平台

1.在苏州大市统筹地范围内办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让参保人员签字确认,提交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二)情形二:原参保地已上线国家平台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原参保地或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也可以在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或“江苏医保云”APP不见面办理国家平台跨统筹区转移业务。

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于财务已收到汇款且对方信息表已上传电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的,进行下载并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2022年9月23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后,苏州大市范围内(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的医保关系变动无需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关系转出,转入地收到并核对相关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医保关系转入。省内转移时限进一步压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关系转出,转入地收到并核对相关信息后在4个工作日完成省内医保关系转入。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操作注入后实时到账可供使用。

4.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操作注入后实时到账可供使用。

5.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不生成待遇封锁记录,人员续保时不受影响,无需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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