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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2-29 10:55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联系电话:0512-67539785 

(二)电子邮件:szylbx@qq.com 

(三)信函:苏州市平泷路188号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215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2日。

附件: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管理,探索医保支付和招标采购的合理衔接,理清医疗机构耗材使用情况,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推进,统一标准。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自费比例和支付标准。市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障耗材目录的制定、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

(二)保障基本,合理准入。以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力解决医用材料对照问题,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尊重政策沿革,结合原有比例,统筹考虑准入和支付规则。

(三)整合政策,分类管理。结合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推进医保支付和招标采购政策合理衔接,严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耗材明细管理,民营医疗机构采用明细、大类并行式管理,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用耗材线上采购,使用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产品。

二、医疗保险耗材库对照说明

公立医院机构使用明细编码(1类编码),做到一物一码,按实际明确的支付标准和自费比例执行。

民营医疗机构使用明细编码(1类编码)和大类编码(2类编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产品,使用明细编码,涉及非阳光采购平台产品,则使用大类编码进行对照。

口腔专科材料使用口腔编码(3类编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按此执行。

备案产品设定备案编码(4类编码)。

三、支付规则

(一)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对应条目价格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按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医保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研究制定,在国家和省出台具体耗材支付标准后,遵照执行。

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二)医保自费比例

每一耗材条目确定唯一自费比例,按以下规则执行:

单价200元以下全部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对应材料自费比例为0,部分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对应材料自费比例0.1。

单价200-30000元以下的可支付的医用材料,国产材料自费比例0.1,进口材料自费比例0.3。

单价30000-50000元可支付的医用材料自费比例0.3。

生育保险对照比例按照《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苏人社发〔2014〕237号)相关规定,可支付材料自费比例0,其他材料自费比例1。

离休干部按照《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离休干部使用植入体内的人工器官、组织、材料,国产材料自费比例0,进口材料自费比例0.2。

(三)规定支付件数

   植入体内的人工器官、组织、材料每件超过50000元部分和每次超过2件所发生的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集采产品不受件数限制。

四、管理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不在省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原则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申请阳光采购平台账号,采购使用平台挂网产品,使用大类编码应与参保人员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满足阳光挂网条件的备案产品可直接纳入阳光挂网采购,纳入阳光挂网采购的备案产品可予以支付,纳入前不予支付。

五、增补流程

(一)公立医疗机构在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产品需增补进明细目录时,应提前提交《苏州市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申报表》,经由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加盖医院、财务、采购、医保部门公章。

(二)新申报材料需附临床科室书面申请资料,内容包括:此种材料的适应症范围,临床使用效果,性价比,与同类产品相比的优缺点等。

(三)市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集中调整,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汇总各地情况,完善医疗保障医用耗材明细。

(四)在市医疗保障部门增补耗材明细前,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大类编码使用,编码对照前应提前报备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经属地医保部门同意后可以使用。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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