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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2-25 13:41   访问量: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7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jsszybj@126.com

联系电话:0512-68358291

附件:关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关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2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员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规定享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时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参保资料,经属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缴费次月起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的人员,按月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满6个月,次月起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等待期内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均不可享受。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预划,待遇等待期内不可使用。

三、参保人员当月未按时缴费的,允许在本自然年度内补办缴费手续。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补缴不视作连续缴费。不得违规向前补缴以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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