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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2019年版)》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11 10:39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2019年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话:0512-67539785。

(二)电子邮件:szylbx@qq.com。

(三)信函:苏州市平泷路188号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215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药机构定点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四)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

附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11日

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2019年版)》,现发给你们,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市范围内医药机构。

二、已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未达到定点医药机构设置硬件要求的单位,在2020年前整改到位。在2020年底仍未整改到位的,自2021年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同时废止。


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2019年版)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的医药机构,是指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二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应考虑择优原则。

经办机构每年定期至少开展两次医药机构协议定点申请受理工作,定点机构需向所在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办机构负责材料受理工作,对已受理材料的医药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公示新增定点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结果,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时间、工作时长、公示时间、评估细则等协议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每年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评估工作应综合考核医药机构信用情况、财务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

第三条 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对应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零售药店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帐,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应按《药品GSP软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六)无严重失信行为,由经办机构在协议定点过程中查询核实医药机构相关信用信息。

第四条 除本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护理院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

门诊类医疗机构还应具备:

(一)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卫生计生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建设面积、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三)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单位卫生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四)实用服务面积应达到:门诊部400㎡、诊所2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0㎡;口腔门诊部、诊所牙椅在5张以上。

零售药店还应具备:

(一)符合《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或《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周围环境应卫生、整洁、无污染;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严格分开或分隔。营业场所应为独立区域;面积计算应为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

(二)至少有2名以上执业或从业药师、中药师(包括符合规定的远程审方药师);

(三)经营药品品种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单位卫生所服务对象为内部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医院: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医院执业医师代码名册电子版信息;

(四)申请前一年(经营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以来)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

(五)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六)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七)从业人员名单及个人编号等参保信息。

护理院: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护理院工作人员花名册、医务人员执业信息,含职称、注册地、身份证号码等;

(五)提交申请前一年度(经营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

(六)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七)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管理、软件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八)从业人员名单及个人编号等参保信息。

门诊类医疗机构: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中医诊所应提供备案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

(四)从业人员名单及个人编号等参保信息;

(五)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六)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

(七)本机构所处地理位置的方位图、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零售药店: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及个人编号等参保信息;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申请前一年(经营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以来)业务收支情况,经营满一年的零售药店还需提供申请前一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七)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八)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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