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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5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苏医保复字〔2024〕第3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5-08 15:22   访问量: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研究,对冯磊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工作的建议》中涉及收费管理有关内容,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医保部门组建以来,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制定和实施职责从物价部门调整到了医保局,而其他价格管理权限划入发改委。根据省医保局相关规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分为新修订项目和创新医疗项目两类。新修订项目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医保局初审后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医保局同意后调整。创新医疗项目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医保局同意。设区市医保局没有医疗服务项目新增或修订的相关权限。

关于代表所提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深入调研,积极向省级医保部门反映。同时,医保部门将会同卫健委、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加强护工行业的规范、指导和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发展,更好的服务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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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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