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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488号提案的协办意见(苏医保复字〔2024〕第8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5-08 14:41   访问量: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研究,现对赵婧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健康的专业支持”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未成年人精神健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变化,精神健康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为切实减轻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医保部门不断提高精神疾病医疗保险保障力度。

一是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从“丙类”调整为“乙类”,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并规定每次治疗不少于60分钟。自费的诊疗项目能否纳入医保支付,权限在省级层面,后续我局将进一步向上呼吁,在医保基金支出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将更多的精神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

二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青少年,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可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并享受相应的门诊待遇。根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苏医保待医[2022]34号),严重精神障碍患儿每年在门诊使用的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门特待遇从3300元限额提高至4300元,限额内医保统筹基金按100%比例结付。

三是我局联合市残联出台了《关于完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待[2022]3号)将我市参保的持证精神残疾人全部纳入门诊特定项目保障范围,享受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四是2023年起我市增加了儿童孤独症门诊特殊病待遇。经指定医院确诊患者有孤独症的儿童,患儿每年在门诊发生的相关治疗费用,在8000元以内医保统筹基金按90%比例结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有关任务部署,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群的合法权益;同时联合定点医疗机构、社区等加大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健康促进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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