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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14:39   访问量:

一、办理对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 具有苏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

2. 具有苏州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苏州市户籍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苏州市市区户籍、本人在苏州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4.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5.在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的港澳台地区少年儿童和婴幼儿。

6.符合流动人口子女参保条件的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

二、结算年度与集中缴费期

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自2022年起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第四季度,参保人应于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下一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办理流程

1.苏州市户籍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免缴证件材料。新增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材料(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2.港澳台居民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7周岁未入学且符合苏州市区流动人口子女参保条件的儿童由父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子女有效身份证件、家庭关系等有关证明材料,至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下一年度苏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3.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无需个人缴费。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文件规定,以下救助对象参保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困难大病人员、本市户籍的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具有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

对符合保费救助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救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四、注意事项

1.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当年度男性到达60周岁、女性到达50周岁的续保成年居民须于集中缴费期内以老年居民身份证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其他续保的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无需办理参保手续。

3.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选择参保类型前应详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类型。

4.对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及时激活医保电子凭证,也可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

5.参保居民内因亡故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家属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其医保个人参保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6.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本人可申请办理退费,参保人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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