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能力和基金运行效率,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医保发〔2019〕10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2027年-2029年,我市参保职工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人・年,其中个人账户划转30元/人・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120元/人・年;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7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为10元/人・年,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转60元/人・年。具体筹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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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元/人/年) |
参保居民(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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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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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划转 |
12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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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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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0 |
70 |
二、明确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封顶线、合规自费费用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均为50万元。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