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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18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9-06 10:25   访问量: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委,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1级的濒危病人和2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的,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各类参保人员住院结付比例执行,费用计入住院费用和门特费用支付限额。

二、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按照第一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急症病人,按照门诊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三、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增设“急危重伤病门(急)诊待遇”医疗类别,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通过该医疗类别进行结算。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确认急诊处置病人级别,规范各类病历管理,优化院内就医流程,确保急危重伤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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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2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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