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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3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3-28 16:18   访问量: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残联,市医保中心,各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保障范围,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完善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政策,认定范围为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等诊断,以及本市持证精神残疾人,可享受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二、各级医保部门应持续做好精神残疾人参保工作,加强与残联的数据共享和分析,不断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各级残联应加强宣传力度,告知持证精神残疾人按照门诊特定项目规定及时至相应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完善精神残疾评定机制,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数据交互比对,推进常态化管理,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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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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