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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和待遇调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38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2-02 10:02   访问量: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

按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3号)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现将2021年度市级统筹政策和待遇调整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方案中已经明确在2021年调整到位的事项

1、调整内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医疗保险人群划分、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2、时间安排:各地应在2021年医保年度开始时实行。

二、需另行明确的事项

1、各地在2021年7月1日统一职工医保结算周期,在2022年1月1日统一居民医保结算周期。各地应提前准备,做好方案。

2、退休人员个账调整,因国家正在对有关政策征求意见,为保持稳定,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今年的退休人员个账政策暂不调整,仍与2020年度保持一致。其余各地退休人员个账调整工作,仍按原市级统筹调整方案,于2021年7月1日调整到位。

3、公务员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应提前做好信息系统改造等准备工作。

4、统一部分门慢门特项目。2021年底前继续统一部分项目,各地在2022年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

各地应严格按照市级统筹的调整方案和2021年工作任务,提前部署,提早行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工作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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