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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2-10 17:30 访问量: |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分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建议:
一、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放宽部分门诊慢性病取药量,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的门诊慢性病且按照临床规范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一次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
二、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各地应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费时间,采取承诺参保方式,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后,不影响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待遇。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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