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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3-22 15:13   访问量:

一、设定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339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30号

《关于明确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37号

二、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在医保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等机构发生的自付费用以及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自费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自费费用)

三、办理方式

参保人员无须申请、无须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方式为实时刷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实现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同步结算。

四、待遇标准

大病保险自付费用与合规自费费用分类保障,实现大病保险待遇实时享受。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起付线设定为10000元;合规自费费用起付线设定为30000元。实时救助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为5000元,合规自费费用起付标准为6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普通人员支付比例基础上向实时救助人员倾斜。

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表1:大病保险自付费用保障标准

费用分类

费用区间段

普通参保人员支付比例

实时救助人员支付比例

自付费用

5000元(含)~1万元(不含)

/

55%

1万元(含)~3万元(含)

50%

55%

3万元(不含)~10万元(含)

60%

65%

10万元(不含)~20万元(含)

70%

75%

20万元(不含)以上

85%

90%

表2: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费用保障标准

费用分类

费用区间段

普通参保人员支付比例

实时救助人员支付比例

合规自费费用

6000元(含)~3万元(含)

/

70%

3万元(不含)~5万元(含)

60%

75%

5万元(不含)~20万元(含)

70%

80%

20万元(不含)以上

85%

90%

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不同地区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者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换参保的,其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地与基本医保待遇享受地保持一致。

五、咨询电话:

1.医保服务热线:12393

2.东吴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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